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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工程合同有关事项的函复

【 信息发布时间:2004-06-2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泰建函定[2004]5  


 

关于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工程合同

有关事项的函复

 

 

泰州市审计局:

你局泰审函[2004]1号“关于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工程有关事项请予答复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方可承揽工程,无主体资格和资质不可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须凭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江苏省施工取费标准证书》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综合间接费和劳动保险费。

 

 

 

二○○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