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2-09-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通建工〔201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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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2年全市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业务质量及市场行为
检查工作的情况通报
各县(市)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我局于2012年6月至7月针对在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工程咨询或招标代理甲级、乙级资质的企业以及外省、市在我市执业两年以上的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开展了业务质量及市场行为集中检查工作,现将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为切实做好本次检查工作,按照通建工〔2012〕141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检查小组分为两组对受检企业的企业执业行为及制度建设、业务质量、营业收入、社会投诉、委托方评价等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并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企业自查自纠;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的上,由我局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集中专项检查;第三阶段是情况反馈和整改。本次检查共抽查了全市招标代理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7家,抽检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项目成果27份,由市检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了集中检查,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受检招标代理企业及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了反馈并督促迅速整改。
从本次的检查情况看,大部分招标代理企业能够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开展工作,没有发现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价咨询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造价咨询业务,能够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咨询服务和出具成果文件,工程量清单、预算或造价审核没有发现重大的错误。在检查中未发现超越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行为;各企业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办公条件等方面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中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海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编制的招标文件能够全面贯彻执行08计价规范,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落实省市各级计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如皋皋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内部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并按相关格式要求出具咨询报告、整理咨询档案资料。
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
(1)部分工程在招标过程中明显没有按照法规要求编制,如: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承诺:无论招标文件约定何种结算方式,投标人自愿按照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无论施工期间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如何涨跌,或者在施工期间内有政策性调整,投标人均不要求调整并放弃该权利的主张。
(2)部分工程招标文件中在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时,用语不够规范,没有采用《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范术语或未执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款。
(3)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难以保证投标报价的质量。
(4)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招标文件编制内容不够全面。在招标文件中往往对拟定合同主要条款不重视,不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条款,而是将国家发布的合同样本附在招标文件中,其中对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增减与变更工程量及材料的计价原则等实质性合同内容没有约定,使招标文件的实际操作性不强。
(5)招标文件针对工程风险的约定不符合有关规定,部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不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如政策性风险费用、工程量偏差的风险也含在投标报价中,且不计相应风险费用。
(6)部分招标文件中所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不符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格式要求,如存在部分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将项目特征描述写在项目名称一栏中,或将工作内容和项目特征描述相混淆等情况。
(7)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项目特征未准确反映招标控制价中综合单价的构成和措施项目费考虑不周,在工程结算阶段中留下承包人结算索赔的隐患。
(8)部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规范要求,如电气配管未描述敷设部位,材料品质描述不清晰,为“塑料管”、“钢管”规格、型号描述含糊。
(9)部分工程招标文件发布措施费用清单时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将通用措施项目清单列全,如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企业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清单中未按有关规定发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将临时设施费等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取等。
(10)部分工程招标文件发布其它项目清单时不符合有关规定,如有业主直接发包项目,但其它项目清单未列出总承包服务费用清单及费率要求等。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存在的问题
(1)部分工程在发布招标控制价时,缺少招标控制价计算程序,或不按通建工〔2009〕223号文件精神计算招标控制价,同时计算招标调整系数时超出南通市有关规定的范围。
(2)招标控制价编制与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脱节情况较为普遍,如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风险费用,在招标控制价中却未能得到充分考虑。
(3)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需要进一步完善,部分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未有详细和全面的编制说明。如常见的工程量清单在挖基础土方项目上,招标控制价中如何选择挖土的方式及机械挖土和人工挖土的比例,如何考虑土方的场内外运输等未在编制说明中作出合理清楚的说明。
(4)部分工程招标控制价在计算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时未严格按照项目特征的描述并结合施工图纸和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组价,或未按照相关计价表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组价内容工程量,导致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不准确和全面,致使工程招标控制价出现一定偏差。
(5)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中计算电线电缆工程综合单价时,其计价表工程量未考虑预留长度及折余系数等情况较为普遍
(6)部分工程招标控制价在计算措施项目费用时,措施项目考虑不周,思路不清,未根据有关规定计算通用措施项目费、未根据拟建设项目可行的施工方案来计算各专业措施项目费用,特别是在以“项”为单位计价的措施费用计算中,往往不通过具体的分析和计算来确定,易给工程结算造成纠纷隐患。
(7)部分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暂列金额、暂估价项目费用设置过高,未根据通建工〔2011〕37号文件精神中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的规定设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和计算相关费用。
(8)少数工程招标控制价未按有关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费用,招标控制价中出现已经取消收费的规费项目。
(9)部分工程招标控制价归档资料中缺少咨询报告书内容,以及未根据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将质量控制三级流程单、备考表及有关技术资料和底稿统一归档。
(10)部分招标控制价其材料价格未全部执行指导价格,特殊材料的价格则缺少调研,定价较为随意,没有做到贴近市场,对材料价格的准确性的重要程度认识不够。
(11)招标控制价未能将其组成的主要内容完全公开,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各项施工措施费费用的组成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等,因此未能让招标控制价接受社会的监督与检验。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咨询企业执业资格监督管理。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苏建价站[2008]8号文件精神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单项业务备案。省外(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长期执业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告知性备案。
(2)对于本次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立即整改、自纠,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3)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企业要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从思想上重视企业诚信建设,继续加强企业及从业人员执业诚信道德教育,及时回访总结,加强与委托方联系,分析归纳招标代理和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水平,促进本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
(4)招标代理企业及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招标、造价管理则专业学习,加强专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展知识面,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严格落实执业操作程序,杜绝执业操作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执业水平。
(5)各业主、中介、施工等单位应继续加强法律法规、计价依据的宣贯力度,努力营造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良好社会环境。
(6)招标办、造价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将加大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以及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查、备案工作的监管力度,通过检查、备案监管等手段引导企业规范执业,为全市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