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9-06-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近日,南京市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完善规划成果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城市和谐、可持续发展。
意见要求,编制城乡规划应突出其公共政策属性,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分析,提高规划成果的可操作性;要更好地运用城市设计的理论和方法,以人为本,充分保障空间综合利用与景观环境、城市形象等的协调。
在进一步强化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制度方面,意见指出,编制城乡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地区政府或其它有关管理机构单独委托的城乡规划任务,规划编制设计单位须按照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要求编制规划。如委托方没有向市规划局申请要点,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有义务提醒并督促委托方申请核发要点。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须全面整合相关各类规划和各版本规划,对上位规划和既有各版本规划的调整情况,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应逐条说明。要深入调研地区现状,了解相关部门和单位需求、并在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调研成果。规划成果须以书面方式征求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规划报审成果提交时,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应系统梳理上述相关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并作为成果附件一并提交。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衔接,要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任务合同书要求,加强规划编制成果后期跟踪与服务,做好成果使用中有关技术内容的解释说明和上访接待工作,及时修正成果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规划编制设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强调要认真落实项目成果的编、校、审、核等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院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院技术负责人应加强对编制项目的指导并在局规划项目审批会或市政府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会审查项目成果时到场汇报;项目负责人须参加项目编制过程中的重要讨论会、座谈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有关汇报。同时,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规划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