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9-06-0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近日,从市建管处获悉,从6月份起,在全市建筑领域内将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
近几年来,在省市各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了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初步建立起了劳务用工制度和防新欠的长效机制。但是,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综观近年来的群体上访事件,大多发生在外地施工企业和使用外地民工的项目居多,为有效解决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该处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照其它地市的经验,借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做法,制定了《关于在全市建筑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日照施工,在办理入市备案登记时,必须在指定银行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其中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一级企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额度为10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60万元。通知同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取、启用、返还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施行后,必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力度,不断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