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9-03-0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同样的违法行为却遭遇不同的行政处罚,今后这种现象在河北省建设系统将有望避免。由河北省建设厅制定的《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栋旆ā方姓Ψ7治挥璐Ψ!⒓跚岽Ψ?、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5个裁量等级,并明确了各裁量等级适用的情形。
《办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未规定加重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适用加重处罚。
《办法》明确,当事人认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有关具体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时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办法》要求,全省建设系统各级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则,对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