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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颁布实施“苏州市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信息发布时间:2009-01-14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2009年1月6日,《苏州市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由苏州市政府批准颁布,并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苏州市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私有住房建设审批工作在经历多年的停滞后,重新进入法定的审批程序。该规定的出台对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解决农民私房建设中的矛盾、推进苏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苏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房价上涨、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导致租房需求旺盛等方面的利益驱使,造成该市农民建房的需求凸现,违法搭建现象普遍存在;市规划局在2005年至2006年完成了全市城镇村布局规划,全市现有村庄20914个、全村庄人口约276万人,按规划要求调整至2517个、人口约149万人。由此,共转移农村人口127万人,节约村庄建设用的48万亩。在2006-2007年共完成各类村庄规划2147个,目前各类村镇规划编制项目已基本完成。因此,需要及时出台一部相关规范性文件来保障农民的权益、规范农民私房的建设行为,保障各类村庄规划的顺利实施。

  在一年多广泛调研基础上,《暂行规定》对苏州市农民私有住房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给予综合考虑,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做出相应地完善,依法保障了宪法赋予农民使用宅基地权益。《暂行规定》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强化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的同时,兼顾未列入保留村庄村民地危房翻建问题,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效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解决私房建设管理中出现的实际困难,依据党中央对新农村建设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的总要求,引导农民合法建设,建设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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