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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出台实施意见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难

【 信息发布时间:2009-01-1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近日,汕头市政府正式出台《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及保障方式将“有法可依”。

  《意见》明确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按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因素界定。其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左右划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至200%划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至15平方米控制。要根据不同的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合理确定所对应的廉租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据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意见》提出进一步的严格管理方法。

  《意见》进一步明确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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