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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委给“不作为”者立规

【 信息发布时间:2009-01-1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优化城镇建设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六安市建委系统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促进该市城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六安市建委结合实际,出台了《六安市建委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有了责任追究依据。

  该《办法》规定,六安市建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律实行责任追究。对六安市建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办法》中规定了12条责任追究;对六安市建委机关科室及委属单位负责人在《办法》中规定了7条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党纪政纪处分。

  该《办法》还规定,六安市建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单位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先评优。该《办法》出台后,先后有2名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及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该系统干部职工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做到人人知晓,个个明白。为便于大家学习,经常对照,他们将《办法》编印成册,人手一份。目前全系统上下,学习氛围浓厚,遵守制度规定自觉,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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