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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二手房中介佣金规定上限

【 信息发布时间:2009-01-1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自1月1日起,福建省建设厅、工商局联合制订的二手房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新合同文本明确规定,中介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基准价格不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2.5%(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调不限,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规定,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的,该佣金不退还;因中介原因导致该房产产权不能按规定过户的,中介应退还佣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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