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规定 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费用
【 信息发布时间:2009-01-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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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难以有效监督、因物业管理主体缺失带来的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难、使用维修资金难等突出问题,近日北京市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豆嬖颉方镆登蚧趾鸵抵魑被岢闪⒈赴钢澳芟路鸥值馈⑾纾ㄕ颍?,使物业区域划分与社区管理有机衔接,并有效地解决了社区用房落实难的问题。
《规则》规定,在房屋销售之前,由街道、乡(镇)会同区县规划、建设房管、国土、民政等部门核定社区配套用房建设方案,划分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乡(镇)备案?!豆嬖颉犯秤枇私值馈⑾纾ㄕ颍┑闹傅己图喽街澳?,规定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确定了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规定在街道、乡(镇)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豆嬖颉吩黾恿丝⒔ㄉ璧ノ辉谑状我抵鞔蠡嵴倏钡脑鹑?,从而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规定建设单位限期向街道、乡(镇)报送有关材料,并承担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
《规则》规定,部分业主可以决策本区域的事务,以解决小区规模过大带来的需求统一难、开会难等问题,更好地满足业主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