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12-1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2月12日,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正式执行。
适度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调整为20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为20万元,购买二手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15万元。
调整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标准
将普通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执行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不含)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执行1.5%。
加大住房保障投入
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助户数由原计划的704户增加至1264户(将2009年底计划补助的560户安排到2009年初解决)。配建收购廉租住房由200套增加至300套,2009年全部完成。
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
对有年满18周岁子女的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税收政策执行。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房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税收政策执行。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政策
个人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涉及到房产登记、交易、测绘等环节的手续费按50%收??;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补助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手续费按25%收取。
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建设土地上的建设管理
暂停审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分户安置房。加强对城中村改造的宏观调控,分期分批,有序推进,防止集中放量和私自出售“小产权”房。
该《意见》执行期限为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