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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地市规划主管局长激辩陕西省城乡规划“新条例”

【 信息发布时间:2008-12-04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2008年11月26日上午8:30,来自陕西省建设厅、市(区)建设(规划)局、设计单位的参会代表陆续就座,其中各地市规划建设局的局长就在其中,今天他们都是即将开始的陕西省城乡建设规划研讨会的主角,而他们每人手上拿到的《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就是他们要面对和讨论的主要内容。省建设厅总工张孝成担任会议主持人,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省人大法工委二处副处长姜敏出席研讨会。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的制定旨在结合陕西省的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进一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一经确定,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前提下,遵循该条例。在张孝成总工简短的会议主持词之后,各位在座局长们的意见和建议开始逐步尖锐。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王建东:

  鉴于各市县开发区普遍存在,希望新条例能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对市级规划部门和开发区规划部门的权力予以具体明确;关于乡村规划的问题,城乡一体没有统一管理的渠道,建议设立专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村镇管理办公室;认为规划主体与综合执法局之间的关系衔接不当,希望新条例将各自职权进一步明确。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王春丽:

  城乡一体化成为趋势,农村由于覆盖面广泛,导致农村规划比城市规划的任务更重,工作量更大,建议新条例对村庄管理系统进一步明确,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特设机构;县乡财力不足,导致任务内应做乡村规划没有经济保障,希望明确村庄规划经费来源。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杨锦辉:

  首先提出在规划系统内完善管理,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其次建议将市级与开发区规划部门行政权属划分明确,提高工作效率。

  商洛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吴建华:

  进行体制改革,理顺工作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主体的权限;对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加大监察力度;在规划区范围内,明确城市建设规划与土地规划的关系,建议在规划区域内土地利用规划服从城市规划。

  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艾继国:

  考虑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便利的实施条例,强调落实;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程度要明确,明确强制执行的部门,创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将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维护规划的权威性;明确规划职权范围,以及与相关部门的隶属关系。

  渭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史大荔:

  应清醒认识到目前规划工作的难点在乡村,应加强乡村建设的管理,针对农村建房使用寿命越来越短现象,提出强化乡村规划管理力度的建议;认为条例在对管理者提出具体严格要求的同时,应对违法者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

  会上,来自安康、咸阳等地市的参会代表也发表了自己对规划和新条例的看法,指出了规划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截止26日上午12点陕西省城乡建设规划研讨会结束,参会代表结合现实情况先后共对《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的12条款项提出了意见并给出了具体建议,同时与参与制定该《条例》的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立法处副处长姜敏、省建设厅法规处调研员商科等进行了现场交流。

  编者按:规划已经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军,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群众,整个社会都将更多的关注给予了规划,这些都给作为规划具体执行主体的各级规划建设局增添了更大的压力。今天的研讨会各市规划建设局局长表现如此真诚和热忱,说明他们已经明确意识到了自己所承担的重任,并对于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拥有着极大的主动性。这些,或许能给群众带来一个坚定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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