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9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南京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中的第一部地方法规,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的体现,标志着南京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南京市的城市供水节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行政主体的行为,也为广大市民参与和监督供水节水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节约用水管理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支撑。贯彻实施《条例》一年来,供水事业得到了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乡镇供水通达率达到80%,为201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依据《条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除重大活动安全生产保障供应专项检查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供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督查,增加了检测项目、检测点和检测频次,在全省率先实行106项水质督察,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确保城市供水水质“放心、卫生、优质”;城市供水应急管理与行业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经受了暴雪冰冻灾害和长江突发水源油污染的考验。9月初,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组成的考核组,对南京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其中对南京市节水法规建设十分满意,认为南京市城市节水工作已较全面地达到了《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为南京市获得联合国“最佳人居环境特别奖”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