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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

【 信息发布时间:2008-11-27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镇江市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一是加强合同监管。公司化经营和合作经营型企业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具体收费标准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双方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二是明确收费项目。公司化经营企业的租赁承包费每辆车最高不超过5100元/月,该类企业收取租赁承包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管理服务费、规费、税金等费用。合作经营型企业可向承租人收取管理服务费,其标准为每辆车650元/月,按月收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该类企业可一次性向承租人收取每辆车不超过6000元的安全保障互助金,专门用于处理交通事故的应急费用,合同期满后应如数退还。三是规范收费行为。物价、客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为任何部门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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