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11-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备受市民关注的扬州房产交易新契税征收标准出台。11月15日下午,扬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专题会议纪要”,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媒体联合宣布了市区房产交易契税征收新标准。
税收新政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契税标准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即建筑面积在144平米(含144平米)以上的商品住房,契税由此前征收的4%下调为2%;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契税由此前征收的2%下调为1%;同时,对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商品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10月18日至20日房交会期间,在扬州市区所有楼盘成交的商品住房都可以享受这一优待政策,并不局限于参展楼盘;新的契税标准同时适用于新房和二手房。扬州市江都、仪征、高邮、宝应等地可视情况参照这一标准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今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签订正式合同并完成网上备案的商品住房才能享受新的契税优惠政策。在此之前购买的房屋一律不享受新政策。此前公布的商品住房剔除阁楼面积小于144平米的住宅,同样可以享受1%的契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