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11-0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细则》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向市房管处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不得接受购房者的认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不得售发贵宾卡或VIP卡,不得以宣传页形式或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含有价格等销售信息的预(销)售广告。发布房地产预(销)售广告必须注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号。对销售公司、营销人员炒卖或串通他人炒卖期房并从中牟取差价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