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10-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宿迁市制订出台了《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凡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即业主、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单位,均适用此办法。办法要求,业主和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复查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制定工资支付方案,经业主认可,报劳动保障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同时应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