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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对前期物业管理引进招投标机制以抑制物业行业不良行为

【 信息发布时间:2008-08-1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为规范宿迁市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打造和谐社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近日,该市出台了《宿迁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办法》规定:
 
    一是以住宅物业为主的管理区域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或非住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二是市区物业管理招标、邀标、议标必须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投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内进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要求等;三是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条件。四是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五是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得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为其办理房产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