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电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是列入我省住房保障范围的三大困难人群。这其中尤以新就业人员最为特殊。一方面,他们的多数人暂时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宅;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在目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保障范围之内。
如何让这一夹心层“住有所居”?近日省建设厅在向省人大提交的我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汇报中提出,我省将着力探索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的解决之道,到2012年底解决这个群体的住房困难。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解决这一问题的两个思路正趋明朗。
在珠江路某电脑公司工作的小王每天早上不得不从下关热河路坐一个小时的公交车到公司上班?!拔乙桓鲈轮挥?500元收入,但离公司最近的珠江路、北京东路兰园一带单室套的房子已经租到1600元,两室一厅2000元,根本租不起,所以只好到远一点的地方和同事合租。”小王说,就这样一个月400元的房租依然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江苏省建设厅最近对南京市新就业人员的抽样调查显示,目前62%的新就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另一方面,80%左右的新就业人员第一年收入在1.2—2.4万元之间,房屋租金占收入的28.13%,经济压力普遍很大。为了节省费用,很多新就业人员采用合租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从而又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省建设厅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6年以来,江苏省各城市新就业的各类学历人员约99.86万人。我省各主要城市平均每年新增就业人员超过30万人。这个群体未享受到福利分房,却经历了房价一路涨到上万元每平方米的历程;工作伊始就不得不承受高房价和高房租带来的压力。
全省近年将建公共租赁住房
为此江苏省建设厅提出,未来几年,全省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600万平方米,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30万新就业人员租住。
江苏省建设厅房改办相关人士介绍,正在酝酿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另一方面,目前省建设厅正在调研制定《新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办法》和《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办法》,办法出台后新就业人员可提取个人公积金,来支付房租。通过双管齐下,解决租房问题。
记者了解到,1994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一直采用一次性售卖产权的做法,它在为大量困难人员带来福音的同时,客观上也导致国家住房保障资源减少,最终造成经济适用房年年建,却总是供不应求的尴尬。而公共租赁住房能够有效规避这个弊端。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于国家,租住人员在经过数年的工作积累脱离新就业人员这个群体后,这一保障政策将转移到下一批新就业人员身上,从而使得政府手中拥有流动的保障资源。
另一思路是建“共有产权住房”
解决新就业人群的住房问题,是否还有其他途径?
“解决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一定要调动国家和个人的两种积极性。因此不妨通过‘共有产权’房来破解住房保障困局?!蹦暇┦薪ㄎ呒毒檬β接窳约钦咚怠?/FONT>
2004年,陆玉龙第一次提出了共有产权制度理论,随后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如今已经日臻完善,并获得了有关领导的肯定。他向记者解释,面向贫困群体的经济适用房之所以比商品房便宜50%,主要是因为政府替购房者出了普通商品房房价中的土地购买费用和其他费税。产权共有就是政府把这部分财政补贴,转化为投资,政府和受助购房人按投资比例拥有房屋产权。
陆玉龙介绍,在共有产权的模式下,政府和个人产权比例是可以变化的,新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现有的财力购买一部分住房产权,先住进去,然后选择按照市场价格逐年向政府购买产权。当新就业人员工作多年步入中产阶级,不再属于新就业群体时,他就要退出共有产权住房。这时他可以按照市场价购买政府手中的产权比例,将房子全买下,也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将自己拥有的产权卖还给政府,还可以在市场上卖出这套房子,然后按照产权比例和政府平分收益。
这样一来在保障期结束时,对新就业人员来说,他们可以获得一套商品房,或者一笔出卖产权的市场收益(在房价上涨的大趋势下,这笔收益显然是增值的。)而对政府来说,或者可以有一套继续发挥保障功能的住房,或者可以有一笔投资收益用于继续建设新的保障性住房,从而实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循环使用,为新就业群体解决住房困难。另一方面,在整个共有过程中,个人和政府之间对房子的产权买卖,完全是按照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来的,因此基本不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淮安和泰州,已经开始面向低收入家庭试点共有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