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改善民生 惠及全民——我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综述
【 信息发布时间:2008-08-0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特别是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该《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高度重视,同时为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建设指明了方向。
民心工程 “惠民之举”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解决好住房问题是一项“惠民之举”和“发展之举”的重大民心工程。让广大城镇居民买得起房、住得上房,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百姓住房问题。20多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区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5月底,我区14个地级市和7个县级市均已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全区68个县已有64个县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全区已落实资金7亿元,已通过廉租住房保障户数30711户,已开工廉租住房项目44.6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投资22亿元,竣工面积18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0%。
我区住房保障事业之所以发展较快,主要是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全区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特别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指导全区各族人民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过程中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将建设保障性住房列入重大决策,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抓,为住房保障建设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这些富有成效的实践充分证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党委、政府落实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廉租房保障工程的措施得力。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努力使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惠及全区各族人民,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系统工程 任重道远
成绩来之不易,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全国大部分省区相比,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很艰巨。
根据我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2008年,在县城以上城市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房30万平方米,发放廉租房住房补贴1.02亿元,解决4.5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90万平方米。“十一五”期末,我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要实现上述目标,目前还面临着诸多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点:一是廉租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的系列政策未能上升为法律法规,难以保障城镇住房工作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未能落实到位。三是各级财力投入不足,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城镇住房建设的主要瓶颈。四是廉租住房实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健全。五是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六是部分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理解存在误区,不少工作只停留在项目建设上,未开展货币补贴工作,保障覆盖面较小。
基于此,我们要充分考虑两个基本问题——
其一,如何整合各相关部门的力量。住房保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实践证明,部门间各自为政,一人一把号各唱各的调,再好的政策也难落到实处。相反,只有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共同攻关,才能破解难题,把事情做实做好。
其二,如何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地方政府既是住房保障直接的实施主体,也是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房地产市场作为住房资源配置的主渠道,并不能完全解决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还需要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从世界各国、各地区经验来看,强化和发挥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结合区情 推进建设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广西区情要明确三个工作重点——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地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补充。各地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标准,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农民工居住问题?;平咽畚>晒凶》康染勺≌恼胃脑?,充分利用原有住宅存量用地,努力增加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限价商品住房房源供给,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
围绕上述工作重点,当前我们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落实住房保障资金。按照国务院要求落实资金渠道,确保住房公积金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做好中央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和补贴的发放工作。
优先土地供应。优先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少于住宅用地的20%。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腾空等方式新增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
规范住房保障机构设置。结合实际,整合部门现有机构编制资源,规范住房保障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建设厅、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总工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抓好住房保障的项目、规划、用地、资金安排等工作。二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三要建立廉租住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和监督制度。各市、县要按季度将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情况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建设、房产、房改部门。
加强督查和责任考核。对各市住房保障工作及2008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状贯彻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督促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和土地。对工作不落实,目标责任不完成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和追究责任。
提高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监管,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到保障性住房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