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8-06-1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同时,《防震减灾法》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此外,《防震减灾法》第17条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斗课萁ㄖこ炭拐鹕璺拦芾砉娑ā分校ㄖ拐鹪鹑沃魈迕魅肺ㄉ璧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于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从事鉴定的单位需要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选址及设计方面,规定要求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和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在选址过程中分别需要符合相应等级的抗震防灾规划要求。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规定要求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同时,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建筑工程进行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