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造价处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发布模式,
以适应“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市造价处积极加强学习调研,结合江苏省造价管理总站下发的苏建价函(2016)11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材料指导价和信息价发布格式调整的通知
》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各类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研,及时更新建材指导价发布格式,同时发布建材含税价和除税价。(市造价处 夏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