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0-12-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淮造价〔2010〕41号
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造价咨询、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苏建价[2010]265号)精神的要求, 我市自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均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1年上半年对咨询单位进行飞行检查将通报《示范文本》执行情况。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两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合同专用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 ?SPAN lang=EN-US>
四、本《示范文本》不统一印刷书面文本,有关使用单位可从“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或“淮安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
抄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