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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8-10-31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淮造价 [2008] 37

关于明确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和《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891日起停止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91日后进行招标发包及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不再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在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再列入计价程序中。

二、200891已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于91以后签定合同的工程,仍应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尚未缴纳该项费用的工程应予以补缴。

〇〇八年十月三十

 

抄送:市建设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