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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定额编制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8-04-18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淮 安 市 建 设 局 文 件
 
淮建办〔2008〕66号
 

 
关于加强工程定额编制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市场行为,确保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工程定额编制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凡在我市区域内承担建筑、设备安装、单独装潢、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不论何种承包形式,均应足额缴纳工程定额编制费。工程定额编制费属于规费,已含在工程造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减免此费用。
  二、收缴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苏价房(1999)13号、苏财综(1999)5号,“关于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的通知”。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收取,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
  三、收缴方式:
  1、凡市区招投标工程,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将工程定额编制费足额缴纳至市城市建设收费中心。
  2、在各县区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工程定额编制费缴纳至各县、区建设局,由各县、区建设局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缴存至工程定额测定费专用帐户。
  3、凡漏缴或未足额缴纳工程定额编制费的施工企业,在换发《淮安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手册》时应予以补交,市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审核部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督促施工企业补交,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未经省建设厅授权行使定额管理权、仲裁权的单位或部门不得收取工程定额编制费。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