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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建筑管理费”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6-04-18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淮造价(2006)6号

关于取消“建筑管理费”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服(2003)101号、苏财综(2003)32号《关于统一规范建筑管理费的通知》精神,现将市建设局淮建办(2004)79号文件中应计取的建筑管理费取消,现将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凡2006年4月15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在编制标底、投标报价时不再计取“建筑管理费”; 4月15日以前发出招标文件,但还没有进入开标程序的工程,应统一口径取消建筑管理费。4月15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