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11-0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淮 安 市 建 设 局
淮建办[2004]128号
关于加强工程定额编制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不断深入,为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贯彻实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定额与造价管理,确保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现将工程定额编制费收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依据: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安[1990]318号“关于首批授予市级定额管理站(处)行使定额管理、仲裁权的通知”规定,工程定额编制费由经授权行使定额管理、仲裁权的淮安市(原淮阴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收取。
二、收缴标准:经省物价局[1999]13号、省财政厅[1999]5号“关于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的通知”规定,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
三、收缴范围:凡在我市区域内承担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建设、房屋修缮、装饰、绿化、园林等工程的市内、外施工企业,不论何种承包形式,均应缴纳工程定额编制费。
四、收缴方式:
1、市区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工程定额编制费缴纳至淮安市城市建设收费中心。
2、县(区)(包括淮阴区、楚州区)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工程定额编制费缴纳至各县(区)建设局造价管理部门。
3、各县(区)建设局代收的工程定额编制费,应统一开具工程定额编制费专用票据,每季度末全额缴至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五、工程定额编制费是属于国家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费,施工企业应主动按时足额缴纳。
六、凡漏缴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程定额编制费的施工企业,在换发《江苏省建筑发承包计价手册》及企业资质年检时应予补缴,否则不予办理。
七、未经省建设厅授权行使定额管理、仲裁权的单位或部门不得收取工程定额编制费。
八、各县(区)建设局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工作的管理,积极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实施,协助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作好此项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各县(区)级造价管理部门及人员名单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日
抄报:省建设厅、陈杰副市长、邵明副秘书长
附:
县(区)级造价管理部门及人员名单
1 |
楚州区 |
负责人 |
史跃军 |
楚州建设局招标办 |
副主任 |
管理人员 |
李志连 |
楚州建设局招标办 |
办事员 | ||
2 |
淮阴区 |
负责人 |
林厚宪 |
淮阴区建工局 |
主任 |
管理人员 |
厉素琴 |
淮阴区建工局 |
办事员 | ||
3 |
涟水县 |
负责人 |
刘树林 |
涟水县建工局 |
副局长 |
管理人员 |
程亚 |
涟水县建工局 |
股长 | ||
4 |
洪泽县 |
负责人 |
徐增洲 |
洪泽县建管处 |
主任 |
管理人员 |
潘立军 |
洪泽县建管处 |
办事员 | ||
5 |
盱眙县 |
负责人 |
李传荣 |
盱眙县建设局 |
股长 |
管理人员 |
唐璐璐 |
盱眙县建设局 |
办事员 | ||
6 |
金湖县 |
负责人 |
刘苑 |
金湖县建管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