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4-02-1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淮 安 市 建 设 局 文 件
淮建办(2004)21号
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各地各类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爆涨现象,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之大,是建设、施工单位无法预测的。建筑材料价格的异常上涨,可能导致低价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建筑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苏建定(2003)403号文件精神,对我市的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2003年7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水泥、砌体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下列方法调整价差:
1、承发包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可按我市的材料市场价格和调整办法调整价差;
2、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根据经甲方或监理认可的采购材料原始发票,考虑运输费、采保费及上、下力后,其材料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所增加的材料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超出合同工期,由此造成材料价格增加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承发包双方对材料价差的调整,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6、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承发包双方应提高工程承发包中的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防范风险的条款:
1、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应考虑工程规模、工期等因素,明确包干范围和包干范围之外以及设计变更时,建筑材料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办法;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并按一定的风险系数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
各县(区)建设局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做好因材料价格上涨出现纠纷的处理,同时要及时做好材料价格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工作。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抄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