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3-12-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淮造价(2003)33号
关于执行砂石材料市场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合理确定建筑工程材料结算价格,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近期我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放开我市砂石材料的预算价格,实行由市场定价,现将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在建工程,自12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一律执行市场价。对按淮造价[2003]28号砂石预算价投标、尚未开工的工程,砂石价格一律按市场价进行调整。各施工单位每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报批材料价格的市场价,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进行批价,批价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材料的采保费,为到工地价的2%;
2、材料的运输损耗,黄砂为1.5%,碎石为0.5%;
3、材料价格为船上价的,应考虑上、下力及运输费。
二、砂石材料价格放开后,各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分析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对砂石材料价格进行合理报价。
三、从2004年元月1日起,《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将逐月刊登发布砂石材料价格市场指导价,作为甲乙双方参考。
四、执行砂石市场指导价后原淮建发[2002]8号文中的次要材料结构类别调整系数继续执行,并作如下调整:
建筑工程不同结构类型次要材料调价系数表
类 型 系 数 单 位 | 砖混结构(%) | 框架结构(%) | 单层排架式厂房(%) | 备注 | ||||||
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 | 0.138 | -0.137 | -0.094 | | ||||||
楚州区 | 0.138 | -0.137 | -0.094 | | ||||||
淮阴区 | 0.135 | -0.141 | -0.097 | | ||||||
涟水县 | 0.122 | -0.162 | -0.018 | | ||||||
盱眙县 | 0.114 | -0.175 | -0.117 | | ||||||
金湖县 | 0.216 | -0.019 | -0.111 | | ||||||
洪泽县 | 0.123 | -0.157 | -0.107 | |
说明:对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厂房仍执行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的材料调差系数。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抄报:省定额总站、市建设局
抄送: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