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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6-06-20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南京市建员会(通知)
 
宁建法字[2006]281号
 
 
关于贯彻《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5)349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就文件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1、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由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组成。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对该项费用的计列作单独说明并提供相应清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其中基本费由投标人按规定标准列入在措施项目费中,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费率列入在其他项目费中,作为招标人预留金部分。凡未按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计取费用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我市现场考评组织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市建筑、市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组成??计雷橹谰菔┕さノ坏纳昵?,对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考评打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市政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定制度。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前,施工单位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申请、测定表》(附件三)、施工合同(含报价书)、?。ㄊ校┘段拿鞴さ鼗窠敝っ鳌ⅰ都萍凼植帷返炔牧系绞性旒酃芾泶Π炖聿舛ㄊ中?。

     4、建筑、安装、装饰、桩基础、土石方、市政工程的现场考评标准见附件二,其他类工程现场考评标准可参照附件二中相关标准执行。

     5、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6、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开工在建和已签订合同的(包括已完成招标手续的)工程仍按原计价规定办理。我委宁建基字[2004]240号文中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管理处反映。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附件二: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标准表

附件三: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申请、测定表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施工措施费  办法  通知


抄  报:省建设厅

 

 

 

附件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内容详见附件一。

     我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

     基本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考评费是指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

     第四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进行调整。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基本费率

(%)

现场考评费率(%)

奖励费(获市级文明工地/获省级文明工地)(%)

建筑工程

(土建工程)

2.0

1.1

0.4/0.7

构件吊装

0.8

0.5

 

桩基工程

1.0

0.6

0.2/0.4

机械施工

大型土石方工程

1.0

0.6

 

单独装饰工程

0.8

0.5

0.2/0.4

安装工程

0.7

0.4

0.2/0.4

古建工程

1.4

0.8

0.3/0.5

园林绿化工程

0.7

0.4

 

市政工程

1.0

0.6

0.2/0.4

      注: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

     直接发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费率标准在报价中计取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单位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第七条 现场考评一般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约70%后,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理等单位组成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评方案和考评组织。

     建筑工程考评标准可参照附件二,其他工程项目考评标准由各市相关部门制订,其考评标准应尽可能量化。

     未经考评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八条 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可提请考核组重新组织现场考评。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过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综合评价分四级:好、较好、一般、差,评价意见抄送造价管理机构。

     如发生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及设备事故的工程,则取消考评费和奖励费的计取。

     第九条 为建立激励机制,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附件三)、施工合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等考核文件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

     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的类别、现场考评打分及动态管理情况、文明工地评选结果,确定考评费率。测定工作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现场考评费率=现场考评平均分×综合评价修正比率×考评费率 / 100。综合评价好、较好、一般、差的修正率分别为100%、95%、90%、80%。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前,应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建筑安全监督等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 2006年1月1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定合同的工程(非招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00012952-附件二.doc       100012955-附件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