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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补充规定

【 信息发布时间:2006-02-1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日,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要求,因安全生产问题,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被要求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将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5个工作日内,颁证机关将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颁证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埠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颁证管理机关。颁证管理机关5个工作日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摘自:中国工程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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