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05-12-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已由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结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以及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由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不含50%),或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工程量清单应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五、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做好指导和软件开发、培训等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