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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拖欠

【 信息发布时间:2005-12-14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北京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拖欠

  记者从近日北京市建委召开的来京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会上了解到,2005年开始,进一步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将成为一个突出的工作重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关于工程价款拨付情况的说明,对支付工程款达不到合同额95%%的,不予备案。对因垫资施工导致拖欠款额超过建筑产值50%的施工企业,停止其参与投标活动?;嵘匣雇ū宋シㄊ褂昧闵⒚窆ぜ巴锨访窆すぷ实?3家企业。

  此外,市建委对劳务企业也作出明确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和垫资为条件承包劳务作业。如果是最低价中标,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劳务工程发包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成本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成本的恶意竞争。劳务费支付必须在承发包企业之间进行。劳务企业领取劳务费时要由两名以上人员负责,有关人员的信息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注明。禁止企业间的现金支付行为。

  劳务工程合同规定劳务费相邻两次支付时间最大间隔不得超过60天,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成。合同完全结束后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

  同时,市建委还要强化市场监管。从2005年开始,在对企业实行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将企业人员管理列入企业资质监管的范围,建立完善施工过程中的人员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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