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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实施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细则

【 信息发布时间:2005-11-28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四川实施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细则


王玉华 张明

    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该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工作,省建设厅拟定的《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细则(试行)》于近日实施。

  《细则》对督察员的重点督察范围、重点督察内容以及依法开展督察的要求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共计21条。其中,要求督察员应当本着“到位不越位,督察不包办”的原则,切实有效地开展督察工作。省派驻各地的督察员可要求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督察员的姓名、办公地点、电话及工作内容,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举报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并监督督察员的工作。对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违反城市规划的案件,督察员不再行使督察职责。对督察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的督察员,一经发现,要及时解聘。

  《细则》要求,督察员对规划实施情况或建设项目进行督察时,要有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工作助手参加。督察员要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以及当地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反馈给省政府城市规划督察办公室。

2005年11月15日《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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