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楼品凤楼网站论坛_全国空降约茶品茶,快餐200一次vx价格范围,炮约软件下载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各市造价动态 > 南京

2005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 信息发布时间:2005-05-26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2005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5年10月15、16日

二、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三、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25年。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名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四、考试报名组织:

(一)、报名时间:2005年5月30日至6月3日止。

(二)、报名地点: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四楼。

(三)、考生需知如下内容:

1、认真学习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附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的有关规定??忌赏ü泄ㄉ韫こ淘旒酃芾硇嵬?http:www.ceca.org.cn)查询或下载该《通知》。

2、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和考试的命题均以《通知》精神为准。原《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件已经废止。

3、关于各考试科目中涉及工程量计量部分,按照《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计价模式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均需掌握。

(四)、新报名参加此次考试的人员办理报名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

3、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限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5、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6、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和2寸免冠照片1张。

    (五)、老考生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以及上年度档案号的凭据(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和2寸免冠照片1张,填写好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和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即可办理报名手续。

(六)、新、老考生务必保管好准考证,以备下年度报考时查询。

五、管理模式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竦弥匆底矢竦奶跫牵翰渭尤靠颇靠际缘娜嗽?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可以滚动);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的科目。

六、报名费用

(一)、考试费用:

1、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务费: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120元,其余每科60元。

(二)、教材费用:

2005年造价工程师培训教材,是2003年四月的版本。

1、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42元/本

2、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52元/本

3、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部分)   35元/本

4、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部分)   66元/本

4、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22元/本

5、大纲                                  3元/本

七、领准考证时间

    2005年九月下旬在报名地点领取。

 

 

2005年5月26日

 

附件: